王铭玉:语言符号学理论行:语言符号的指称

符号学的三大任务之一就是阐明符号与客观世界的关系,作为符号学的交叉学科,语言符号学自然也把探讨语言符号与客观对象的关系视为自己的主要研究课题。对语言符号意义问题的分析,实际上已经触及了语言符号的指称关系。但意义和指称并不是一回事,非常有必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力求全面地认识语言符号与客观对象的关系。

1. 两种观点的对立

意义和指称的关系之争由来已久,围绕着此问题历来并存着两种观点,它们反映了对指称概念的不同理解与认识。

第一种观点强调指称与意义的一致性,往往将指称理论等同于意义理论。这种观点最初来源于柏拉图的《对话录》,其基本出发点在于:词是事物的名称,人们通过词句反映客观事物。19世纪的英国学者密尔坚持认为,所有的名称都是某些真实的或想象的事物的名称。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和“确定描述式”理论是意义与指称等同说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名称只有通过指示或指称外部世界中的事物或事实才能获得意义。早期的维特根斯坦是这一观点的极端论者,他主张,名称意指对象,对象就是它的意义。

第二种观点强调指称与意义互有区别,反对在名称与对象之间寻求对应关系,主张指称与意义应分别加以考察。早在13世纪,哲学家彼得・伊斯潘斯基(Петр Испанский)就已经注意到语言表达式和非语言现实的双重关系,说明他已在语词本身结构中区分了指称和意义。不过,一般认为是弗雷格(Frege,G.)最先提出了指称(bedentang)和意义(sinn)的不同,他认为,与一个符号相联的不仅有被命名的对象,而且还有这个符号的涵义、意义。蒯因(Quine, W.)也认为一个词的意义并不是它所指称的对象,他在探讨违反等同相互替代规律的原因时发现,在一些语境中重要的不仅仅是指物性,还有其意义(指物的方式)。莫里斯同样支持这种观点,他结合弗雷格的理论,提出了“所指谓”(designatan)和“所指示”(denotatun)这两个概念,对意义和指称间的区别进行了更为精确的划分。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同样也出现过上述两种观点之争。比如,公孙龙在他的《名实篇》中提出“夫名、实谓也”;《荀子・正名》中的“名足以指实”和“制名以指实”等提法中的“指”,都有指示、表示、指称、称谓之意;庞朴先生的观点更直白,他在对公孙龙和荀子思想的继承中,干脆以意义释指,把意义与指称直接等同起来。当然,反对将语言符号与对象直接等同起来的也不乏其人,比如,《尚书・盘庚上》中说“王播告之修,不匿厥旨”(“旨”与“指”通假);《孟子・尽心上》说“言近而指远,善言也”;《尔雅・释言》说“指,示也”。以上这三个“指”,都有涵义、意向的意味,并不和所指之物一一相对,因此有很明显的反指称论倾向。

2. 历史发展的缘由

意义与指称的等同论与非等同论虽是中外思想史中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实际上都是有根据的,因为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意义和指称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基本统一到逐渐分离的过程。两种不同的观点的分歧只不过是对两个阶段的分别认可而已。

苟志效在《意义与符号》一书中曾对意义和指称关系的发展过程有过阐释。我们认为,他的分析是客观的,对理解意义和指称两个概念是非常有益的。

苟志效先生认为,人类的意义世界发轫于动作思维。动作思维是一种情景思维,必须有实指性对象方可进行。在动作思维阶段,意义过程和指称过程是完全一致的。如汉语中“指”的本意便是“指目之”和“手有所指的指”。《礼记·大学》说“十手所指”。俞樾在《公孙龙子发微》中说“指,谓指目之也。见牛而指目之曰牛,见马而指目之曰马,此所谓物莫非指也。”这两处提到的指,说的都是“指”与“意”相通的情形。象形文字出现后,文字符号的意义仍然还来自于对对象特征的直接把握,意义和指称对象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当文字逐渐脱离了象形符号或象形痕迹磨灭之后,尤其是拼音文字出现以后,文字符号才成了声音的代码,和所指向的实在对象发生了分离。语音可以表意达物,也可以只表意不达物。此时,意义活动和指称活动便有了相对独立的性质,它们可以“携手同行”,也可以“分道扬镳”。

语言学家的论述也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索绪尔最早指出,语言符号联结的不是事物和名称。“语言符号是一种两面的心理实体”,由能指和所指构成。“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以约定俗成为基础的”。换言之,“语言符号是任意的”,在被表达的概念和表达概念的语音链中根本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所以我们可以说,完全任意的符号比其他符号更能实现符号方式的理想。”(索绪尔,1996:101-103)帕默尔(Palmer,F.)在《语言学概论》中更明确地写道:“为了达到人类交流的复杂的目的,我们需要弹性较大,不那么笨重的符号。我们不能把所有可能提到的东西的样品都带在身边,更不用说爱情、荣誉、服从等抽象概念了。可是我们用发音器官发音几乎永远是可能的。利用这种符号的可能性是使人类和低等动物不同的主要力量。我们这一套的优越性是很明显的。在语言里,符号的物质性给去掉了,它放弃了任何跟所代表的事物的相同点。它们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另外一种。我们说把某种心理内容派给某种声音组合完全是武断的。我们现在必须考察这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名和物之间的关系。”(Palmer,1983:7)

由此可见,人类语言的发展过程虽然曾是意义过程和指称过程的统一,但二者却在时间的推移中发生了分离。这种分离一方面促进了人类知识体系的巨大进步,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各种虚假观念体系的出现,使语言符号时常陷入了“只表意不达物”的窘况。

3. 意义与指称的关系

3.1 意义和指称之间的矛盾

意义和指称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一定条件下,二者之间有着对应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对称性;但在许多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非对称性,以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

首先,意义和指称之间的矛盾表现在语言符号有意义,但却没有客观的指称对象。理论上讲,“一个表达式,一句话乃至一篇文章,只要它符合语言构词规则,语法规则,它就具有一定的涵义”。(王晓升,1994:112)然而,与这个涵义相对应的指称可能是空集,或者说,它有意义但是没有与意义相对应的实在的指称物,即使有一个指称物的话,这个指称物可能仅仅是观念中的“虚构指称物”。例如,像“美人鱼”“独角兽”“凤凰”之类词虽然有意义,但在现实之中没有指称对象,它们产生于想象,存在于人的想象世界。换言之,意义在这里只是构造了个“观念存在物”。此类现象在数学中更是屡见不鲜,数字史学家F. 克莱因曾指出:“数学家无意中逐渐引进了一些没有或很少有直接物理意义的概念,其中负数和复数是最令人费解的,因为这两种数在自然界中没有“实在性”,所以直到19世纪初,虽已经常被人使用,但仍然受到怀疑。……到后来,四元数,非欧几何中的复元数、N维几何、稀奇古怪的函数以及超穷数的引进,则迫使人们认识到数学的人为性。”显然,数学表达式中所体现的指称仅仅起被意图的指称的功能,这种指称的意向性并不能完全保证它们在外部世界中得以实现。

次之,意义的指称之间的矛盾表现为具有相同意义的语言符号指称不同的对象。“同一个名称,由于它的意义不同,可以指称不同的存在物。”这种情况容易理解,比如,在俄语中,перо既可指“羽毛”,又可指“笔尖”(尽管二者有一定的渊源关系,但毕竟是不同的事物)。但在具体的言语中,常常出现“同一个名称,即使意义固定,但由于语境的变化也可能指称不同的存在物”的情形。最典型的例子要数人称代词“你”“我”“他”等,尽管每个代词意义是相同的,然而由于语境不同,其所指对象却可以是不同的。

再则,意义和指称的矛盾还可以表现为具有相同指称对象的语言符号表示不同的意义。例如,“九朝古都”和“牡丹之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旗手和“《狂人日记》的作者”,虽然两组词各自的指称对象相同——“洛阳”“鲁迅”,但由于语言符号所反映的所指对象的侧面不同,包含了不同的信息,所以意义是有区别的,不能认为是相同的。可以发现,在上面例子中,摹状词是通过描述对象的属性来确定指称对象的,而同一个客体对象的不同属性都有可能成为摹状词的意义。也就是说,因为呈现同一客体的方式不是唯一的,所以会出现意义不同而指称相同的情况。

最后,还有一种情形可能会引起争议,但值得关注,即“语言符号没有意义但可以指称对象”。何英玉博士认为,专名可归入此类,“专名只用来指称对象,没有概念意义,不表示对象的特征,它只是替代符号,不是描述符号”。(何英玉,2000:14)

3.2 造成意义和指称相矛盾的原因

意义和指称之间的相互矛盾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矛盾是如何形成的呢?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3.2.1 实指性客体和意向性客体的差别。苟志效先生认为,从对象的性质来考察,意义和指称的对象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实指性客体(actual object),一种是意向性客体(intentional object)。(苟志效,1999:71)当指称的对象是实指性客体时,意义和指称相一致。虽然任何一个实指性对象可以随着指称关系的变化而形成不同的意义,但每一意义总是和与它相联的具体指称过程相一致。然而,当指称的对象是意向客体时(即人们常常在自己的思维过程中创建一些虚无表象,它们可以作为指称的对象加以思考),指称和意义便发生了分离,此时,语言符号往往有意义而无实指性对象。所以,意义既可以和指称对象完全一致,也可以和实指性对象相分离。

3.2.2 人类认识的发展冲破旧有秩序的结果。由于人类的发展,人们总是在不断地发现对象的新特征、新规律。这势必要打破名称所命名的原有对象世界的秩序,并导致人们对其进行重新界定与分类的行为发生。换言之,对象的新特征、新规律的发现会在语言符号的意义中得到反映,刻上新的烙印,从而造成意义盈余,与原有指称不相协调。

3.2.3 语言符号突破自身界限的需要。一般认为,指称过程是语言符号突破自身界限指向外部事物的过程。虽然,语言与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一旦约定俗成地确定下来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当外部世界的变化超出一定的限度和范围,甚至发生质的变化时,人们势必重新命名对象。这样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方面,指称原有对象的名称与它的意义之间的联系仍然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语言符号需要突破自身的界限,以新的形式去适应变化着的世界。最终,就形成了同一个对象有各种不同的名称,而且这些不同名称又有各自的意义情形。

3.3 意义和指称相互制约

分析表明,意义有时的确和指称对象相一致,此时,离开了指称对象,意义就会没了着落。但有时意义并不实指客观对象,而是根据语言符号的逻辑规定指向自己设定的对象。因此,意义和指称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下面我们针对意义和指称在具有正常对应关系时,二者在以人为主体的认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互制约关系进行一下分析。

一方面,语言符号的指称关系规约着语言符号意义的内涵。“存在决定意识”是个不争的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以发生论为依据,指称对象先于意义。语言符号是人们约定俗成地用以指称外部对象的,而语言符号的意义则是人们对外部对象的认知结果积淀到一定程度,需要以语言符号把握这一对象的过程中获得的。我们知道,语言符号一经约定俗成地用以指称和表示某类对象,就相对固定下来,成为一种稳定的实体,不可随时或任意改变。即使外部对象世界发生了变化,人们往往也不是采取改变名称与其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的办法来附和,而是把对象新的内容、新的特征纳入语言符号的意义之中,以不断膨胀着的意义适应对象世界的变化。也就是说,虽然外部对象经过科学的不断挖掘,新特点可能会“不断涌现”,使名称获得新的意义,然而这些意义变化仍然在指称关系的范围内。以“基因”和“原子”两个语符为例就很能说明问题。“基因”是英文gene的译音,“指存在于细胞内有自体繁殖能力的遗传单位”,它最早为奥地利遗传学家孟德尔所建立;“原子”是指“组成单质和化合物分子的最小微粒”,作为一种学说,它是19世纪初由道尔顿在研究总结了化学变化的许多重要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从当代科学的发展来看,人们又发现了基因和原子的许多新特征。如果以这些新特征为标准,恐怕孟德尔的“基因”概念和道尔顿的“原子”概念都不能用来指称基因和原子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孟德尔的“基因”概念和道尔顿的“原子”概念却由于人们认识活动的深入而获得了新的意义,并被继续用以指称基因和原子。由此可见,名称所具有的新的意义只不过是实在的不同特征的反映,但它并不否定“名”与“实”之间的指称关系。这种指称关系不仅为科学理论提供概念框架,使之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而且还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种种可能性。简而言之,语言符号指称的实在规定了语言符号可能具有的内涵意义。

另一方面,语言符号的意义也影响和制约着指称关系的范围。在论及句子的指称与意义之间的关系时,弗雷格认为,一个句子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指称联合确定该句子的直值,因此,句子各部分的含义确定该句子的真值条件,即句子各部分的含义规定了语句指称对象的条件。(参见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3-4)再以语词“牛”为例,现实世界中的“牛”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规定了“牛”这个语词的意义为:“哺乳动物,身体大,趾端有蹄,头上长有一对角,尾巴尖端有长毛,是反刍类动物,力气大”等。对于语言使用者来说,意义先于指称对象。我们之所以用“牛”来指称现实中的对应物,是因为并且仅仅因为对指称对象有一定的认知,即对上述有关牛的诸义子或其中几个义子预先知晓,也就是说,意义成为指称对象的预设,意义规定指称对象。分析表明,语言符号的意义实际上规定了它们真正的指称对象的条件,只有当外部对象满足了语言符号的意义即指称对象的条件时,语言符号才能真正地指称外部对象。换言之,语言符号的意义规定了名称指称対象的可能性和条件。当然,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名称与其所指是一一相对的,该名称的意义也是确定的,我们只要领会名称的含义就可以确定其所指,反之,只要能知道所指,那么也就能把握其含义。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于任何给定的含义我们往往永远也是不能找到与该含义对应的全部的指称。这样一来,语言符号的意义就具有了双重功能:既为名称的所指确定大致的范围,使人们有可能根据给定的含义确定名称的所指;又使语言符号具有开放地指称外部世界的可能性。语言符号的意义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就在于它对语言所指对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抽象,撇开了具体指称物个体间的区别,使语言从某一侧面统摄它所指的对象。

另外,从客观的角度来把握,语言符号的指称和意义之间的制约关系还有一定的规律可循。首先,从静态来看,语言符号的意义越抽象、概括程度越高,其指称范围越广;反之,如果语言符号的意义抽象程度越低,它的内涵越丰富,其指称范围就越小,所指对象的数量越少。再则,从动态来看,指称范围的变化必然会引起意义的变化,然而意义的变化不必导致指称范围的变化,这是因为意义的变化应该以所指对象为限度。由此可以说,根据一定的意义就能确定指称,而从一定范围的指称出发,就可以概括出语言符号的意义。(参见王晓升,199:111)

3.4 意义和指称间关系的确立

从上面的论述之中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1)意义和指称不是一回事;(2)意义和指称在认识活动和知识形成过程中分别具有不同的作用。但意义和指称间的关系究竟是如何确立的呢?

我们认为,意义与指称间的本质关系不妨通过“语言——思维——世界”这三元构架加以确立。

在认识活动以及知识形成过程中,指称关系是由多种因素确定的。英国学者理查兹和奥格登在《意义的意义》一书中指出:“任何一个陈述被做出或被解释时,都包含三个要素:精神过程、符号和一个所指——某个被思考的东西。”二位学者还用三角形图示形象阐释了三要素的关系:

      

      这里,符号本身并不直接“意谓”什么,符号的使用者也不是以实指的方式把符号与所指一起呈现在符号的接受者面前,符号的指称功能是通过精神过程实现的。换言之,符号由于现实的思维操作活动而被精神主体与外部对象联系起来,这种关系在上图中有清楚的显示:符号与其所指之间依虚线相连,即三者之间仅仅存在着一种间接关系,不存在任何必然的联系。

       这个“三角形图示”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在“语言符号的意义”里曾有所认识,而针对“意义和指称的关系”,对此图仍需在语言符号学层面上做进一步解析。我们理解,这个三角形是由三要素作基点而构成的,它可以被看做一个三元构架,其中,符号可被细化为语言符号,精神过程实际上就是思维操作过程,而所指就是客观存在的外部世界。语言符号受制于精神过程并且通过思维操作,一方面,在主体的观念世界中实现定位和标识,另一方面又在现实的图景中实现标识和定位,从而最终实现其指称的功能。

     “语言——思维——世界”三元构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语言哲学和语言符号学意义,它向人们昭示了许多科学的理念,也对确立意义与指称的关系提供了下列几点依据。

     (1)意义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语言为载体,依赖于思维所传达的有关客体的观念内容或信息,即主体在以语言为中介把握(认知和评价)客体的过程中凝结在语言中的观念内容或信息,其中既包括关于外部世界的属性、特征和运动规律的客观内容,也包括主体对客体所做出的价值评价。正是由于语言符号的意义凝结了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世界的客观内容与信息,方使人类知识大厦有可能以语言符号的形式建立起来,同时也使人们之间的观念交往成为可能。

     (2)广而言之,指称指包括名称(通名或专名)在内的整个媒介符号——语言与所描述的客观事态——世界的对应关系。(参见王晓升,1994:57-60)首先,指称不仅仅是名称与实在之间的简单二项关系,而是一个由语言主体介入的多项复杂关系。在实际的语言交往活动中,指称关系还包含了名称的说出者、接受者以及名称被说出或陈述的语境等多种因素。一方面,语言主体(包括陈述者和接受者)的实践活动所内化的关于客体的本质、特征、功能的信息被思维操作并与该客体的名称相比较,从而实现名称与实在的内在统一;另一方面,语言主体以包含有关客体的名称的知识系统指导实践,使关于客体的种种观念对象化、现实化,或者使名称或语言得到外部的映现,从而达到名称与客体的外部统一。再则,语言符号的指称,表示外部实在或事件的功能不是语言符号自身所固有,即语言符号和它所表示的实在之间的指称关系并不是由语言本性所决定的必然的内在联系,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中约定俗成地形成的,正可谓:“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正名》)另外,名与实之间的指称关系在约定俗成地确立之后不仅需要通过由社会的交往而形成的“传递之链”而被人们所掌握,还在很大程度上需通过历文文献、文化遗产的传统习俗等而逐渐地为人们所理解和掌握。所以,指称之中往往凝结了不同程度的历史的文化内涵,它为阐释历史的或现实的存在物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语言符号学和语言文化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3)意义和指称是语言符号内容的两个基本的方面,它们互为联系,互为制约,共同参与人类知识大厦的建构。意义可被理解为语言呈现世界的方式,指称则是语言所呈现出的世界;意义是语言内容的内在方面或者语言内容内涵方面的说明,而指称则是语言内容的外在方面或者语言内容的外延方面的规定:意义作为主体用以把握客体,此时,意义在语言中所凝结的观念构成了人类知识的客观内容,而指称作为语言与外部实在所形成的关系则成为主体检验知识客观性的基本依据;当我们建立起世界和认知主体之间的有机联系之后,意义可被看做思维对语言的贡献,而指称可被看做世界对语言的贡献;在认知世界的过程中,意义感兴趣的是认知主体通过语言如何将非语言世界结构化、系统化、抽象化,而指称感兴趣的是语言的“回归”显示,它关心有意义的语言单位如何与世界相联,根据什么它们能以接收者明白的方式证同实体及其特征;如果把语言作为聚焦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实现意义的过程中,语言寻找通向思维之路,而在实现指称的过程中,语言寻找通向现实之路。

      4. 指称关系的层级

      语言是个层级符号装置,其指称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有层次上的区分。依据不同的标准,采用二元对立的方法,指称关系主要有抽象指称关系和具体指称关系,元语言指称关系和对象指称关系,初始指称关系和习得指称关系。

      4.1 抽象指称关系和具体指称关系

      在“语言符号的意义”中我们曾把语言学中的符号分为物质符号、语言符号和言语符号3类,但在指称关系方面,受符号生成的限制,物质符号“对事物的称谓还是一种很模糊的称谓,处于准称谓阶段,我们暂且把它理解为联想称谓”。而真正的称谓是从语言符号的生成开始的,在该符号层次,符号的所指事物为类别事物,它是语音词所指称的对象。由于此时的所指事物不是具体的,而是类别概括性的,所以语言符号对事物的称谓为抽象称谓。到了言语符号层次情形发生了新的变化,符号的所指事物为实际事物,它是语音体在言语中的具体指称对象。由于此时的所指事物是特定的事物,所以在该层次,符号与客观世界实实在在联系了起来,符号对事物的称谓为具体称谓。

       由此来看,从语言符号到言语符号,我们经历了两次称谓过程。词语生成之后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人们用它来称谓现实中某类事物、现象,这就是由语言符号构成的第一次称谓(первичное означение)。此次称谓所形成的指称关系由于呈虚拟状(виртуальное),它不与对象直接联系,它提供的只是词语的潜在指称对象范围,符号与其指称的对象的关系是对同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反映,所以,第一次称谓构成的指称关系是抽象指称关系。具有一定意义的语言符号终究要进入实际的言语交际领域,也只有到此时,它才具有相应的存在价值。在言语交际活动中,语言符号变成了言语符号,开始执行第二次称谓(вторичное означение)的使命,即词语以第一次称谓中获得的“旧”意义来称谓交际语境中的“新”事物、现象。第二次称谓形成了另一种指称关系,它与抽象指称关系不同,它要体现具体语境中的具体对象,词语指称的对象是现实中的个体事物、现象,我们可以把这一指称关系称作具体指称关系。

       从本质上讲,抽象指称关系中符号所对应的是具有潜在性的可能状态的事物,该关系往往以聚合形式潜存于语言中,可视为语言体系内符号的静态指称关系。与此相对立,具体指称关系中符号所表示的是现实状态的事物。该关系一般以个体形式现实地存在于言语中,可看作言语中符号的动态指称关系。抽象指称关系与具体指称关系是一对辩证的统一体,二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前者的存在以后者的存在为目的,而后者的存在以前者的存在为基础。

      4.2 元语指称关系和对象指称关系

      鲍亨斯基(Bochénski, J.)在《当代思维方法》一书中指出:“必须区分两种语言,一是关于事物,一是关于语言。”(转引自柳广民,1996: 29)前者可称为对象语言,即用于讨论非语言对象的语言。比如,我们用汉语来谈论英语、俄语,此时的英语、俄语是作为被认识的事物来看待的,它们就是对象语言。与此相对的语言可称作元语言,它是用来谈论对象语言的语言。例如,上例中的汉语就是元语言;用俄语作载体注释的一套英语教材,俄语就是元语言,而英语是对象语言。需要注意的是,对象语言和元语言还可以是同一门语言,比如我们用汉语来谈论汉语,此时,汉语既起对象语言的作用,又起元语言的作用。

       同一种语言内部的这种层次划分使我们有理由、也有必要区分两种指称关系:元语指称关系和对象指称关系。前者指语言表达式的指称对象为语言表达式本身,如rose一词的元语指称对象是rose这个词本身;而对象指称关系是指语言表达式的指称对象为不同于自身的非语言对象,如rose一词的对象指称的对象是客观世界中的事物——玫瑰。

      元语指称关系和对象指称关系常被人所忽略或被人所混淆,实际上,它们对语言的层次研究非常重要,需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作进一步的区分。(1)元语指称关系的所指对象是唯一的,即符号本身,对象指称关系的所指事物则有可能是单一事物、某个类、类中确定分子、类中不确定分子等。(2)元语指称关系与符号本身意义无关,而对象指称关系则与意义有直接的关系。(3)任何语言表达式都有元语指称对象,但并不是所有语言表达式都有相应的对象指称关系对象。(何英玉,2000: 20)

       4.3 初始指称关系和习得指称关系

      利奇在《语义学》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我们早就注意到,取得像‘猫’这样一个概念,包含两个互相补充的过程:(1)扩大过程。就是把已经学到的这个适用于某些所指事物(猫1、猫2、猫3等)的名称扩大到那些具有所指事物某些属性的一切物体(猫4……猫n);(2)区分过程。即把一个词的所指事物限制为具有某些特征的那些客观物体,而不是用来指别的事物(例如不能用‘猫’这个词来指狗和虎等)。”(利奇,1996:40)

      显然,这两个过程是在认识范畴之间的界限时同时进行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认识主体而言,在对物体的认知把握程度上是有差异的。比如,儿童在获得概念范畴的过程中往往就不能同时掌握“扩大”和“区分”这两个环节。儿童有可能只管自家的猫叫“猫”,而不肯承认别人家的猫是“猫”;把“男子”与所有戴帽子的陌生人等同起来。也就是说,“猫”“男子“这两个词的指称对象范围没有达到社会规约的标准,违背“扩大过程”,出现了语义上“概括不全”或“扩大程度不足”的情况。同时,儿童也有可能把所有四足、带毛的动物(如狗和虎等)称为“猫”,把所有的男子都叫爸爸,即违背“区分过程”,出现了语义上“概括过度”或“过分扩大”的情况。当然,儿童在以后的习得过程中,上属语义偏差的现象会逐渐得到纠正,直到符合社会规约的语义标准,但从认知发展和语言习得的过程来看,我们必须承认,符号的指称对象范围不是恒定的,而是变化的、不断被修正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们非常有必要区分初始指称关系和习得指称关系。

      沈三山对上述两种关系如是界定:初始指称关系是语言符号和指称对象之间简单的心理联系,是用手指一指建立起来的指称关系。习得指称关系是个人认知活动和语言社会规约的结果。(沈三山,1996: 16)习得指称关系和前面论及的抽象指称关系比较接近,其指称范围都是社会语言共同体所公认的或社会交际目的强加于交际主体的,这种指称关系在理论上有基础,在实践中被交际者所遵守,所以人们对其重视程度较高。相反,初始指称关系的模糊性和难以确定性能使人们常常对其避而不谈,甚至否定它的存在。我们认为,初始指称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认知过程中一定阶段的一定“产物”,最起码它能给语言认知研究者带来如下两点启示:(1)指称对象范围是可变的。由于交际主体的原始知识状态和不同阶段认知结构的差异,个人在言语中所用符号的指称范围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所以和习得指称关系中的符号指称范围相比,初始指称关系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同之处。但在交际过程和认知过程中这种主观指称范围会被不断地修正,使主观性降到最低点,直至达到和交际共同体所允可的指称对象范围相吻合的程度。(2)指称关系的建立必须依赖于认知。初始指称关系是一种用手指一指建立起来的指称关系,这种简单、粗放的特点决定了该关系的非准确性、非完善性,它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符号的指称范围的客观认识不是仅仅用手一指就可以获得的,它需要通过充分的认知活动,日积月累方能获得。


来源:语言符号应用传播研究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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